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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 4百萬買跳樓公寓 她想解約法官不准

:

記者楊忠翰/基隆報導

基隆市1名詹姓婦人,先前花費400萬元購屋,事後從里長口中得知,2年前有人在該棟公寓跳樓輕生,她認為房仲業者有意欺瞞,遂以買到「凶宅」為由,要求對方解除契約,但基隆法院認為,詹婦購買的房子並非跳樓位置,亦非陳屍地點,認定不算凶宅,因此判她敗訴。

據了解,去年間,詹婦透過李姓房仲業務員居中牽線,以400萬元的價格向林姓婦人買房,孰料,正當她準備交屋之前,竟從當地里長口中得知,2年前有人從該棟公寓5樓一躍而下,當場慘死在大樓門口;後來詹婦拿出不動產標的狀況說明書,以未標示「凶宅」為由,要求解除契約返還400萬元,連同李男獲得的仲介費4萬元也一併追討。

現今法律對凶宅並無明確定義,法官只好搬出內政部97年對凶宅的定義,內容提及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內,曾發生過兇殺、自殺而死亡,或是從主建物與附屬建物跳樓身亡,但不包括主建物內遭人殺害而陳屍在他處之案件。

法官清查後發現,詹婦購屋前2年,確實有人從該棟公寓的5樓跳樓身亡,但陳屍位置是在1樓停車場鐵捲門外2公尺處,然後詹婦購買的房子是在2樓,既非在輕生者陳屍的1樓,亦非在輕生者跳下的5樓,因此不符合內政部定義的凶宅,詹婦請求解除契約無理由,因此判她敗訴。

▲詹婦自認買到凶宅要求解約卻敗訴。(示意圖,非當事人/資料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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